鄂建办〔2020〕44号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住建局,有关企业:
为深化建筑业“放管服”改革,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,按照住建部办公厅《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建办市函〔2020〕334)要求,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、工程勘察、工程设计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,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,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。我厅现已受理的上述有效期内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,不再进行审批,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。
二、企业按照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、合并、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市〔2014〕79号)申请办理企业合并、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,不适用前述规定。
三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,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、工程勘察、工程设计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。
附件: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(建办市函〔2020〕334)
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
2020年7月20日